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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0


創業規劃避不開「人」與「錢」。一個人獨自出資或一群人合資作事業,都須了解或考量對外承擔的是有限或無限責任。由個人獨自出資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資合夥從 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除非是經營小規模商業如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或家庭手工業,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外,應在開業前向各地縣 (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登記商業名稱、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負責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件號碼等(商業登記法第8條)。 獨資之事業(商號),出資人為對外之負責人,二人以上之合夥(商號),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為對外負責人。在交易上,獨資或合夥之商號,可以商號名義對外營 業,但法律層面上,「商號」並不具獨立之法律人格,權利義務須歸屬於獨資之個人或合夥人,當資本額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須以個人財產負清償責任。也就是 說,獨資或合夥事業負責人(合夥人)就對外債務,負無限責任。

獨資創業之優勢,在於獨自經營,可全盤掌控企業之各種營業活動,自行決定如何因應市場脈動或調整營業方向及腳步,但獨資事業之負責人依法須負無限責任,經 營壓力將隨事業發展而加大。

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對出資額負有限責任。若公司事業規模日益擴大,可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僅按所認股份負有限責任,創業股東間若欲變 動,可藉股份移轉,而不會影響公司既有經營狀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有董事會,公司一切決策集中於此,組織調整較有彈性。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錢難辦事,要創業自然須有錢作為各項經營之用,早期資金來源,有向銀行貸款、自行標會等方式融資。其中若向銀行借貸,須注意到利息與 還款方式之內容,考量經營狀況,是否能承擔高額利息。再者,銀行多半會要求創業者提供人保或物保,即提供保證人或財產設定抵押保障其債權,以擔保借款人未 依約定期限清償債務時,由保證人自己的財產或設定抵押的財產來償還債務。另,對青年、女性小額創業,政府部門提供之創業貸款,亦為資金的可靠來源。

營業場所之選擇有實體及網路,以實體商店作為營業場所,如向他人承租,須注意租賃契約簽訂,包括租金額度、租期長短、以及押租金數額,簽約時,如辦理公證 程序,可使權義清楚。若不設實體店舖而以網路行銷,即屬虛擬通路,須注意與網路業者之契約約定內容。另需注意網路售貨於94年5月後,與實體商店售貨同須 課稅,(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101_view.jsp)。

獨資與合夥事業,當年度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作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扣抵稅額。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 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相關稅務資料,可參考下列網站:北區國稅局:http: //www.ntx.gov.tw,台北市國稅局:http://www.ntat.gov.tw 。
<span style="\\&quot;color:" rgb(68,="" 68,="" 68);="" font-family:="" �s�ө���,="" verdana,="" helvetica;="" font-size:="" 16px;\\"="">作者:楊芳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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