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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1月1日、2日應放假

2013-12-31

勞基法:1月1日、2日應放假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片取自網路)

 

台北市勞動局長說,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1月1日、2日都應放假,若在這兩天出勤工作而未補假,工資應加倍發給,如勞雇雙方事先經協商,且徵得勞工同意後,可「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如此一來,1月1日、2日即為正常工作日,無須加倍發給工資。

僱用時薪制員工的事業單位,尤其僱用比率較高的行業,如量販店、超商、餐飲業者,需注意基本工資已調整至時薪新台幣115元,因此員工若於1月1日、2日出勤時,應加倍給付時薪。


台北市勞動局指出,每逢連續假期,相關補假、給薪等勞資爭議案件頗多,因此特別呼籲事業單位應先行與勞工協商溝通,並詳細將企業工時調移或補假等情形適時提供給勞工瞭解,避免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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