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通過遠傳併購中嘉案
(圖/取自網路)
公平會30日決議,遠傳電信攜摩根士丹利亞洲併購中嘉案,經審理後認為不影響市占率,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條件,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日前遠傳電信宣布,將透過與美商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MSPE Asia)策略結盟,以不超過新台幣171.2億元債權持有方式,取得與中嘉網路業務合作。
遠傳電信發言人郎亞玲表示,遠傳在中嘉案的角色是公司債權持有人,投資中嘉的是MSPE Asia,遠傳和MSPE Asia只是策略結盟,遠傳只是公司債持有人,不會在中嘉董事會占有席次,也不會對中嘉人事任免、業務經營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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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向本會提出相關事業結合申報並經公平會不禁止結合前,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
(二)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達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經由契約或其他方式,而使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參與結合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四)經由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等方式,而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共同經營,或將有線電視或頻道代理業務委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經營。
二、申報人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向公平會提出相關事業結合申報並經公平會不禁止結合前,提供下列資料:
(一)參與結合事業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間之相關合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契約影本。相關契約修正時,亦同。
(二)參與結合事業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之顧問名單及其經歷。前開顧問名單倘有變更,亦同。
(三)每6個月彙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內容清單。
三、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與其水平競爭者為差別待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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